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父母付首付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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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购房离婚怎么分(最新父母付首付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双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2、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3、「婚姻家庭」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之要点汇总篇双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陈大爷:2005年,男方和父母共同出资首付5万元并贷款买了婚前第一套房产,2007年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和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有四人名字。2012年卖掉首套房,全部房款用于购买现有房产支付首付,并由男女双方贷款,房产证上只有男女二人名字。现离婚要卖掉目前唯一的这套房,男方父母主张要求归还当时出售第一套房产的首付,后续还款以及房屋出售时增值部分,卖掉首套购买二套时父母并没有说明钱的用途。请问他们的要求法律是否支持?如果后续要求分割现有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合理有法可依?
答:根据您的描述,第一套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有四人姓名,属于四个人共同所有。根据《最高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房子卖掉后的款项应当由四人共同分配,也就是男方和父母出资以及还款的部分以及女方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对卖方所得的资金进行分配。男方的父母可以要求归还第一套房产的首付、还款,并且按照比例分割增值部分。
(俞为鹏 整理)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导读:如今,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为了争夺房产,对离婚房产分配的问题争执不休,甚至大动干戈。那么,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基本案情
苏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婚后两人购买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苏某认为该房产系顶名购买,实际所有人为苏某父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审理查明的房款支付情况,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30万元,首付款55万元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剩余75万元以苏某、李某两人的名义贷款,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苏某、李某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律师提示
房产作为夫妻财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所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当事人结婚后,“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赠与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
3、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其他人的名字时,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1、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2、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3、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婚姻家庭」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之要点汇总篇
前言:小兵已经对父母出资购房,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分类整理说明,每一部分观点均配有案例支持,如需查询详细内容可以翻看合集中每一部分的分类说明,本文是对此类问题的汇总,以便于查阅:
第一部分 父母婚前出资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少有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
三、双方父母婚前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
1、全额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2、首付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时予以扣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二部分 父母婚后出资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三、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具体认定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婚后购房总结: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2021年1月1日后的购房行为,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对于文中的错误,还望不吝指出见谅。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前言:小兵已经对父母出资购房,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分类整理说明,每一部分观点均配有案例支持,如需查询详细内容可以翻看合集中每一部分的分类说明,本文是对此类问题的汇总,以便于查阅:
第一部分 父母婚前出资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少有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
三、双方父母婚前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
1、全额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2、首付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时予以扣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二部分 父母婚后出资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三、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具体认定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婚后购房总结: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2021年1月1日后的购房行为,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对于文中的错误,还望不吝指出见谅。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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