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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昌是谁,张华昌行程

2024-01-02 07:53:1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张华昌的履历先后就读、毕业、研修于山东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张华昌的履历

先后就读、毕业、研修于山东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外科研究所的相关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咨询与治疗、整形美容外科等专业。

1982年7月始,在山东省淄博市中心医院(综合三级甲等医院)工作。

1995-1996年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外科研究所研修整形外科专业,期间并荣获病案书写评比三等奖。

1996年创建淄博市中心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专业。

1998年当选中华医学会山东淄博分会理事、山东淄博市整形美容外科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2000年被国际卫生医学研究院聘为整形外科学教授。

2000年被香港现代医学研究中心聘为高级研究员。

2002年晋升整形美容专业高级职称。

2002年创建山东淄博鲁中整形美容外科研究所,2008年山东淄博鲁中整形美容外科研究所升级为山东鲁中整形美容研究院。

2003年被聘为山东省淄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

2003年当选中华医学会山东淄博分会医疗美容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2003年当选中华医学会山东淄博分会医学美学与美容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2004年当选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医学美容专业委员会国家级委员。

2004年被选为中华医学会山东省医学美学与美容专业委员会 省级委员;山东省康复医学会整形美容外科专业 省级委员。

张华昌教授任《管理心理学》主编,并兼任《中华医学研究杂志》、《中华医学进展谨雀杂志》、《中华医药杂志》、《中华新医学杂志》、《美国中华医学进展杂志》等专家委员会常务编委。

2004年在山东省率先投保“美容与整形医师责任保险”,开辟了国内职业医师投保责任险的先河,是国内第一份整形美容医师责任险,此举对开展整形美容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及受术者的合法权益均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5年当选中华名医、百佳中华特色名医之星。

2006年当选中国美容与整形十大风云人物。

2006年当选中国保健科技学会医学美容学会理事会理事,中国保健科技学会医学美容专业委员会 国家级主任委员。

2006赴韩国并被韩国大韩整形美容产业协会聘为客座教授。

2006年当选山东省十大医药新闻人物。

2006年当选中国美容与整形坐标人物。

2006年当选中国美容与整形十大经营人物。

2007年当选为淄博市整形美容学会 会长。

2008年当选山东省医师协会医学美容专业委员会 省级委员。

2008年被聘为《中国现代医生》杂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国医学科学院主办)编委会特约编委。

2008年被评为淄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2009年当选东南岩晌拦亚地区医学美容学术大会第三届医学美容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2009年当选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二届医学美容专业委员会国家级委员。

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整形烧伤外科杂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等刊物上发表论著、论文30余篇;获省市级以上整形美容专业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及整形美容专业优秀学术论文二十余项。发表的整形美容专业论著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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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胡《CHINAMEDICAL ABSTRACTS(Surgery)》、美国《MED.LINE》、《Index Medicos》;并荣获《医学美容奖》、《特殊贡献奖》、《美的使者》等荣誉称号……。他不仅可以治疗整形美容专业专业领域内的各种先天畸形、烧烫创伤畸形、体表肿瘤、激光美容;进行双眼皮、去眼袋、隆鼻、面部除皱、唇裂继发畸形矫正、丰胸整形、吸脂减肥、去疤整形、男性乳房肥大症微痕整形等全身各部位百余种整形美容手术;还应用娴熟的整形外科技术修复不满意美容整形手术,实施鼻、乳房等器官的缺损整形再造。

张华昌教授的优秀业绩曾多次被省市级及《光明日报》、《中国专家人才库》、《现代名医大典》、《中国专家人名辞典》、《世界文化名人辞海》、《导师风采录》、《淄博日报》、《淄博晚报》、《淄博科技报》、《山东信息报》、《市场报》、《经济日报》、《人民日报》等国家重点主流媒体报道。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总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第六条 鼓励开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第七条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二)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权利;

(三)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第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设计、竣工的卫生学审查和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

(三)对职业卫生监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卫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急性职业病事故进行卫生学调查并参与事故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答神确市及区县的职责范围,不得重复检测。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督时,职业卫生监督员有权进入生产现场,调查取证,索取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职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控制措施。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第三章 预防裤扒第十三条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定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定期维修,确保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有救援的组织措施。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新化学品的,应当在生产、使用前向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第十七条 禁止将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清纯亏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每一个月检测一次,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一般有毒物品、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石棉尘作业场所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其他粉尘、噪声、振动等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检测一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应当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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