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吗,国际惯例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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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惯例与法律的异同?
国际法是成文的规则,而国际惯例则是不成的世界通行的做法。
二战以后,美国人作为战胜国主导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如,成立联合国这个国际组织。并拟定了联合国的组成,安全理事会的组成以及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组成,及运行机制,比如当时的美、苏,英、法、中为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就重大国际问题投票时,有一票否决权等。
在联合国的架构下又相继成立了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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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各个国际组织都有文字的章程,运行的程序等等,这些统统称为国际法。而国际惯例,则是不成文的规矩。因为,不要说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了,就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也不可能涵盖社会所有问题,比如,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就是遵循这样的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坚决依法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规办。法规没有规定的按政策办。政策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工序良俗办!我们统称的这个工序良俗,在国际社会上应该属于国际惯例,即约定俗成的做法。
二、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的区别?
先说明,没有全世界认可的国际贸易法。只有各国自己的国际贸易法律,是各让基国制定的针对自己本国的国际贸易制定纳数的。不过,由于这样,大多数国家都会认可现有的国际贸易组织制定坦茄谨的国际通则,解释。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是有强制约束力的,惯例是没有的。所以有时候在签订贸易合同的时候还得加上一条,如出现争端,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三、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国际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具有约束性。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础,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种术语,或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2)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所适用的合同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对合同产生了强制性。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对所采用惯例的术语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应用该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中,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促进外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说明,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发生了争议,引用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对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四、跟据有关的法律惯例的行业习惯来决定不通过文字的说明的保证叫做
(1)跟据有关的法律惯例的行业习惯来决定不通过文字的说明的保证叫做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2)与明示保证不同,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习惯及行业习惯来决定。虽然没有文字规定,但是被保险人应按照习惯保证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因此,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对呗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明示保证的对称。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
例如一般在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有三项:
①适航性的保证。指被保船只在构造、性能、人员配备、装备给养方面均具备适合预定航线的能力。但保险人不追究被保险人对船舶必须适航这一默示担保的违背。即保险人承认载运船舶已具有适航条件,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的情况。
②不绕航的保证。指被保险船只不离两港间的最短航线或习惯性航线,除非合理地为了船舶和货物安全的需要,或为了拯救他船人命。但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绕道,货物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③合法性的保证,指被保险人从事的航运或贸易是合法的。默示保证的法律效力同明示保证一样,不得违反。如船长在船东的纵容下从事走私,船舶在某国被扣,船舶保险人将不承担责任。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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