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诉前保全需要什么条件,民事经济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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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法律诉讼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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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判定保全其财产,命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保全的话,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对事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102条保全限于理赔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检查,冻结的,不得重复检查,冻结。第一百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必须裁定解除保全。如果第105条申请有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二、《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二条人民法院必要时,可采取保全措施,检查,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二、法律法规第105条?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是对刑事诉讼中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以年月日计算,开始的时或者日不在期间以内,路途上的时间也不计算在内,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截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105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内容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需要中止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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