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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说什么,明股实债最新规定

2024-01-02 06: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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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就是明面上上是入股,实际上是借债。
一、明股实债基本概念
1、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
2、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3、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
二、明股实债操作模式
针对我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的特性,如有意向接受明股实债投资的话,其具体操作模式大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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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公司与交投公司层面要研究接受该产品是否会对我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产生影响;
2、其次,要得到国资委的许可,并确保股权结构变化后,不影响交投公司对我公司银行授信的担保;
3、最后,建行、交投公司与交工集团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投资
三、明股实债的优势
1、既可以解决公司的资金问题,同时在解决资金的同时又可以优化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指标。
2、明股实债产品有较长的融资期限,一般为3-5年,可以解决公司的中长期资金需求,相比流动资金贷款需要逐年转贷、转贷资金压力较大,明股实债产品也具有较大的优势。
3、明股实债产品不占用公司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公司的银行借款等经营融资。
四、明股实债产品存在的问题
1、融资企业的股权架构将产生变化,针对我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的特性,势必需要得到市国资委的许可,审批流程较为麻烦,特别是涉及到股权架构变化,审批前的沟通工作比较重要。
2、融资成本高于银行借款融资方式,融资成本税前列支也存在着政策上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1号公告,将符合条件的明股实债投资称之为混合型投资,其成本允许税前列支,但必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才能适用混合型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按投资合同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投资期满,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显而易见,如若我公司为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而接受了明股实债产品,该产品到期后,肯定由交投公司向建行赎回投资。因此不符合第2个条件,融资成本不能税前列支,又将大大提高资金的实际使用成本。
3、在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同时,又将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指标,如降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公司作为交投公司的融资平台之一,融入明股实债产品资金后转交投公司使用,即使资金成本最终均由交投公司承担的话,但是因为公司净资产规模扩大,而净利润维持不变,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将进一步降低。
4、明股实债产品也仅仅是解决了交投公司3-5年内的部分资金压力,产品到期后,仍需交投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加重了交投公司未来资金压力。

二、明股实债一般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明股实债”,理论界也称为:阶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这种融资手段与单纯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方形式上通过股权的形式投资,但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主要依靠债权回款。本质上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种具体表现。

股票市场、信托计划、场外股权投资等都有不少的假股真债的案例发生。明股实债在房地产领域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既不是典型的股权融资也不是典型的债权融资,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

二、“明股实债”都是抽屉协议、对外保密的

三、“明股实债”对融资的债务方有的引力:

1、增加自有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再次贷款;

2、不影响决策权和原股东利益;

3、融资成本固定,便于安排偿债资金。

三、私募基金出现 明股实债的原因是什么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

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基于对股权投资的权益性以及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的追求,“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其是投资方、融资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其次,投资方一方面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资管计划等)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由此可知,“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各方利益诉求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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