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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灭失怎么起诉,物权灭失的法律后果

2024-01-02 06:40:3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物权灭失认定标准?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wWw.Jhr.com.cN(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物权灭失认定标准?

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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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

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其主要方式包括:

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

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民法典230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以遗产承受人是否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作为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标准。中国法上的遗赠包括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遗赠中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事实,包括遗嘱这一法律行为与遗嘱人死亡这一事件,有必要区分物权变动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因遗嘱人死亡引发,属于《物权法》第29条意义上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遗产由被继承人所有移转为遗产继受人共同体共有。然后由遗产管理人主导进行遗产清算,清算完毕后,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发生在遗产继受人之间,依法或依据遗嘱上的意思表示对遗产进行分割,裁判分割属于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而协议分割或遗嘱指定分割属于意定的物权变动,自交付或登记时生效。《民法典》第230条将《物权法》第29条中“受遗赠”的情形删除,不符合继承编中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标准,扰乱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清算制度与遗赠制度的适用关系,对遗产的物权变动体系造成了无谓困扰,应通过扩张解释“继承人”概念,回到《物权法》的传统立场。

关键词

遗赠;遗嘱继承;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遗产债务;遗产管理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和类型化

(一)遗赠的两种立法模式

(二)我国《民法典》中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标准

(三)立法层面无须对遗赠进一步类型化

三、遗产清算与遗赠效力问题的交织

(一)遗赠效力的两种立法模式

(二)遗产清算对遗赠效力的影响

四、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的体系构造

(一)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性质

(二)物权变动第一阶段: 遗产移转至遗产继受人共同体

(三)物权变动第二阶段: 作为共有物的遗产分割 !

三、物权变更的生效要件

物权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权利,它也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权利,那么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是哪些呢。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

1.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有效再加上交付。

2.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3.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定义

物权编基本原理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民法典》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三、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法学理论长期以来把物权以其客体的物理状态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占据统治地位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即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但该理论体系未能摆脱原有法律制度以财产所有权为主线的物权概念的束缚。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进步和我国立法质量的提高,物权种类日益具体,已远非财产所有权为物权主要内容的固有模式。现行以物权客体的物理状态作为物权分类基础并以此形成的一系列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已显得力不从心,不仅不能揭示物权的真实法律特征,而且导致司法实务界在处理物权变动纠纷时认识上的混乱,实有给予明晰的必要。

基于物权由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三种法律特征,物权的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即物权的公示。如果仅以动产、不动产对物权进行基础分类,并以此作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界限,那么由此划分出的物权公示方法能否揭示出物权的真实状态呢?当然是不能的,比如说因动产抵押产生的担保物权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也以登记为生效法律要件,即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的公示方法,而非交付主义,这说明动产物权的产生也非衡一地采用交付生效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理论基础在此即发生了动摇。同样,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是否也衡一地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呢?当然也不是,比如说《民法典》中赋予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针对建设工程的优先权,我国民间传统习惯中的典权,也均未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并尊重民俗习惯,重新审慎我国的物权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调整指导现行的立法思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以权利人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划分物权种类,即以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为基础并确立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不失为一可举之措。

综上,通过学习上述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有效再加上交付。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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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灭失 物权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