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伤人赔偿案件,电梯伤人赔偿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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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梯伤人后120急救,家属拒绝,但是一周后又要求赔偿,法律上会怎样判定?
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要出具相关的证明,如果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他们的请求的,甚至会不予立案。
二、这样的电梯伤人事故,物业是否该赔偿?
1.物业管理企业就此案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物业作为写字楼的管理者,负有保障电梯等共用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从案例看,物业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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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物业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乘客乘梯的注意事项,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②物业未能及时检查、排除电梯故障,导致电梯楼层显示装置不能正常显示,乘客无法判明电梯所在位置。因此,物业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3.李弟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当预见到电梯坏了,继续乘电梯有危险,但却疏忽大意,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三、如果电梯故障造成人员伤亡,电梯安全管理员要承担哪些责任,
1、出现电梯安全事故,对外公司承担责任,对内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电梯管理员处分。
2、若事故出现人员死亡,由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梯管理员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责任问题,可能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有牢狱之灾的可能。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制定的电梯安全运行规范进行管理。定期参加和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培训,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正确判断和及时处理各项工作。分管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电梯服务工作,定期巡视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客户及工作人员乘电梯的方便和安全;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3、督促驾驶员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梯,遇到电梯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设法让乘客就近安全离开电梯;认真做好电梯运行安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4、协助特约维保单位检修人员做好电梯安全维护工作,及时通报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5、负责记录电梯维修单位每次维保工作质量情况。
6、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做好申请定期检验工作。
7、完成上级交给的突发性、临时性工作。
扩展资料: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电梯安全涉及房屋开发建设、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多个环节,涉及楼宇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产权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
目前存在着各方责任不明晰、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的问题。对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以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房屋建设环节,有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为压缩建设成本,存在减少电梯数量、缩减电梯载客人数、降低电梯选型配置水平、忽视电梯质量等现象。
对此,《意见》特别强调了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并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保障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规定,满足乘客乘用的需要。
在制造安装环节,针对部分电梯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抢占市场的行为,《意见》规定,电梯生产企业不但要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还要做好在用电梯的跟踪监测,为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等。
在使用环节,根据法律,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对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但住宅电梯一般是多业主共有,业主再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实施管理,这样物业公司即承担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责任。
实际工作中,因业委会难以对物业实施有效监督,一些物业公司对电梯投入资金不足、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造成电梯加速老化、带病运行等现象。特别是有的物业公司“以包代管”,错误认为将维保业务承包给维保单位,自己就不需要履行管理责任。
对此,《意见》强调了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应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对电梯做好日常检查,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值班,乘客困梯要及时安抚,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等。
在维保环节,针对目前电梯维保企业规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维保企业低价竞争、偷工减料、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强调了维保单位要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另外还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在得到电梯困人等信息后,快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更明确
四、员工在等电梯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等电梯时摔伤,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员工工作时间,工作中等电梯摔伤,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摔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上下班在单位内部等电梯摔伤的,可以视为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因为工作原因等电梯摔伤的,符合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他情形等电梯摔伤,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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