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什么,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有相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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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有区别吗
有区别 |
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区别: WwW.bianHulvShi.Com |
1、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属于中国特色制度的内容之一,它主要强调制度层面的内容,它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 |
而法治体系是指法治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治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治运转体系。 |
2、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治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治运转机制系统。 |
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 |
二、健全党什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_权必迫责的制度安排,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重要理念的制度体现,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巡视巡察整改、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应健全什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加强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要形式、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司法廉洁的有效手段。围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几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等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切实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规范司法用权行为,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拓展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团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赋予独任法官裁判权,尊重合议庭评议案件形成的多数意见,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职能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如果出现了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加强主审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既充分考虑当前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肯定院长、庭长对裁判过程和裁判文书予以把关的积极意义,明确院长、庭长在具体案件裁判中的管理权限,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又必须突出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对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参与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定,避免把“审核”衍变为“审批”,“要求复议”衍变为“强制性变更”。
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针对不问层级司法部门之间的行政化管理倾向,以及一些地方出现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案件处理等现象,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层级的司法部门之间要逐步回归原本意义上的审级关系,解决行政权制约审判权、审判不独立问题。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约束和规范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实行六项公开,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向社会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让审判流程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接受公众的检阅,倒逼裁判文书做到事实清、依据足、说理透。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等制度。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重罪多减、轻罪少减”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使刑罚的执行具有更高公信力。针对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人民监督员民意代表性不足和检察机关过度主导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真正使之成为司法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举措,更好地直接体现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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