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分析,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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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1.加强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
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信息是商业秘密的物质载体。对储存资料、电脑盘片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保管资料,借用、复制必须登记批准。重要资料的借用、复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对公司内部的电脑设立分级操作口令,对上网电脑严格控制,防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失窃。
2.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
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
3.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建立公司保密制度,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入《员工手册》,在员工进入公司时就向其灌输保密观念,了解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了解公司各类信息资料的保密等级,让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防止无意泄密,如在商务谈判中。
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在该准雇员进入企业后对其讲明保密责任及违约的后果,对已雇人员给予充分信任,提供优厚的待遇。但一旦发生问题,就应及时处理,不再给予信任,且给予相当严厉的惩罚。
4.订立保密协议。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在员工工资中,特别是在涉密员工的工资中增加一块保密津贴,让员工了解公司保护商业秘密是付出了代价的。一旦有员工发生窃密事件,就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追索其每月所得的保密津贴费。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全员的,又有重点人员,公司应该与这部分直接涉密人员订立商业秘密守密协议,按《劳动法》规定,把脱密期、竞业限制期等条款直接写入守密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建立泄密应急机制
泄密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并决定采取何种法律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1)商业秘密保护的补救措施申请专利并不是保护技术的唯一途径。对于易于为社会共知的技术,要用专利加以保护;而对于一旦申请专利就会泄密的技术,则只能加强企业自身的保密措施,严格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一旦遭人破坏,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无论如何,都难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因此,当发现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转用专利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保护,也即“转地下保护为地上保护”。
(2)健全侵权赔偿机制。作为企业来说,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或者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首先要搞清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是否具有可靠的书面、电子等材料,受到侵犯的范围、程度,侵权者行为的证据等。
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考虑诉讼对企业业务及客户的影响、胜诉的意义、诉讼中进一步泄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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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商业秘密本身权属就争议较大、涉及相当多的专业技术问题等纠纷,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如果经过评估认为所失商业秘密价值巨大后果严重,证据又比较充分,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③在市场发现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商品等,是非分明,无需太多的证据,也可以采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行政查处的办法。不过应当注意同时提出赔偿要求。
如决定采取诉讼方式,要准确选择诉讼对象:
①对于仅是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要以该个人为被告;
②如其他单位挖墙脚的,则应以该单位及个人为共同被告;
③如其他单位虽非挖墙脚但已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则也应以该单位及个人为共同被告。
6.商业秘密的合法化利用
根据个案原则,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合法利用别人的商业秘密:
①商业技术秘密由专利保护的发明构成,则商业秘密保护仅适合于当该秘密能够被保密20年,之后可以合法手段加以利用;
②商业技术秘密被认为不具有作为专利所应具有的很高价值但已经公开,此种情形下可加以利用;
③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或使用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近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即以正当手段通过业务分析与信息推理获取的竞争性情报;
④根据公知知识,对公开的文献、产品或信息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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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并无专项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约定内容、保护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依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保护商业秘密条款。3、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劳动者因此而获得了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如果企业没有约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则该条款即成为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可变更条款,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该条款可能会被仲裁和法院撤销或变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验,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2、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所确认的商业秘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4、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泄漏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宜采取无依据的“漫天要价”的方式,正如上期所举案例中的“某服装公司要100万元的做法”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从而对企业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大大弱化了条款的严肃性。5、凡约定“竞业禁止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就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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