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的自留山上挖土卖违法吗,农村自留山上挖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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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留地,自留山不准挖土,开矿建坟,采砂的是哪部法律
刚翻《土地法》,绝对不是复制别人答案,老大看着给好评吧!!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二、农户自留山地怎么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有明文规定。
三、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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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问题1、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你倒有可能要回宗地,但比较复杂,可以打行政诉讼,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2、如果是邻村的土地,你不可能要回来,如果已经土地付出经济损失,可以向发证机关索赔;
3、时间是比较重要,但要分情况;
4、要准备的资料是自己所有的关于山林的所有合同、资料,其他的你没有的资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根据《物权法》农村地区的自留山归集体所有,个人可以依法承包。
所以无论两种说法中哪一种是真的,你都要不回你的宗地了。
如果是第一种说法,那么村委会本来就受县政府的委托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当然可以划给林场。
如果是第二种说法,那当初村委会更无权把宗地分给你或者承包给你。
所以如果你是无偿分得的宗地,就没任何办法了,自认倒霉吧。
如果你是承包经营得到的,可以起诉村委会,把承包的钱退回来。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该宗地归属权的确定,就是要确定两种说法哪一种是真的。你现在是得不到这两个证了。
2.对于你的情况,只好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违约赔偿了。
3.不能要回。
4.起诉县政府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起诉村委会,因为它是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的行为。
5.相关材料上的时间可能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是越早越好,是越晚越好。如果一切发生在十几年前,你就没法起诉了。
6.申诉是没有用的,准备打官司吧。把一切能证明你当初取得宗地的过程的材料都找出来,包括你付钱给村委会的收条。
很厉害呀
好像不是吧
四、请律师回答 关于农村自留山问题
您好!自留山和自留地一样属集体所有,由集体分给本村村民,以家庭(户口本)为单位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也就没有继承权的问题。承包人去世,可暂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合同,待集体调整或确权林地时再增减。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自留山由集体收回。你母亲已领取了林权证,是合法承包的,受法律保护。你伯父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即使诉讼也没用。
你好,可以的,对于你陈述的事实,你手上收集有什么证据资料呢?
五、自留山被占用了应该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自留地被征用的赔偿如下: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因此,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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