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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归属规定,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2024-01-02 05:49:0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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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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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据前三种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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