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苏州法律援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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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里的律师由法律援助部门联系。。
希望你理解。
二、请问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啊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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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依《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4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有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条款吗?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四、法律援助是什么?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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