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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户需要购房资格吗,上海离婚房产归一方无购房资格

2024-01-02 04:34: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法律分析:wWw.JhR.cOm.CN离婚财产分割得来的房产不属于购买所得,所以即便是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也可以获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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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得来的房产不属于购买所得,所以即便是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也可以获得房产,这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上海离婚房产纠纷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父母决定离婚,在上海有套房子,该怎么分财产?

上海离婚房产,如果房产是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没有份额说明的,房产就是平均分割::如果是婚前房产,在离婚时,是不用分割的,因为本就是属个人房产,与离不离婚没有关系的。

外地女孩嫁到上海离婚了财产怎么分

上海离婚了财产怎么分,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分割方法还要看财产的性质,并非单纯的双方平分。这些原则性规定有: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才依法进行判决。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院也顾忌到如果强行判决可能给将来的执行带来麻烦。因此,法院会力主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在夫妻房产分割中尤其要充分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原则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三、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少分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四、无过错方多分原则无过错方多分原则并非法定原则,而是实践中的习惯性做法。既然该原则并非法定,那么法官在具体审案时可以适用更可以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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