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怎样分割,美国人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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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为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离婚后的房产该如何分配,新婚姻法中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您好!
离婚时的房产分配问题,有时候很简单俩人达成一致即可;有时候很复杂涉及到的定性因素太多。大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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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不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按照份额分割。离婚时的房产分配,与离婚方式有关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判决)离婚。房产分割亦如此。具体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稍微展开解释一下:
协议分配这种情况,适用于双方无争端、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
直白的讲就是:只要双方均自愿,想怎么分都可以。
注意,协议分配情况下,与财产原来属于谁无关。
法院判决这种情况,适用于双方就离婚中涉及到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由法院根据实际做出判决,并出具《判决书》作为强制性执行依据。
在这里,将现实中出现的一些常见情况做个简单介绍:
按照财产归属分配。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方想多占,引起争议。这时候会依据财产实际份额比例进行判决。又如一方个人出资首付的贷款房,往往会判决给首付出资人,但是需要将婚内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及增值给到另一方。影响因素。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三大类:一类是过错方的问题,例如一方出轨、家暴、虐待等。判决结果倾向于受害一方;一类是家庭贡献情况,例如,一方对子女抚养较多、对老人伺候较多等,判决会倾向;一类是一方个人情况,例如个人确实没有生活能力、独立生活困难,判决时也往往会有所倾向。但是,这些情况均无明确量化标准。按照经济贡献大小分配。例如,一方出资购房、登记了双方名字,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归属,原则上各半。但是,实际判决中,往往会倾向于实际出资一方,倾向力度,无量化标准。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2020最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给你最真实经历的回答
1;负债,如果双方认可的情况下,那判按比例共同承担
2;婚后财产既婚后所得,工资等等,但需要双方提供对方的实际收入证明,工资卡转账记录,否则无视。或一方从未工资所得金额等等,另一方也无法提供证明法院同样无视。
3;婚姻期间有没有违背几项原则性问题(如动手被伤害一方有就医或出警记录,否则也无视。另一方是否出轨他人捉奸在床才算证据。一方是否存在冷暴力,如夫妻生活部协调等等,当然这个只是对法官维护受害者一方会有一点倾向。一方长时间没有经济来源靠另一人供养既好吃懒做不学上进,这个会对受害方有帮助)如果这些有所发生并能举证,那受害方提出经济补偿法院会认可,金额会根据情况判定。如果没有基本不会采纳,但对受害方的倾向性会增大
4;房产,这个就要细说
一,婚后购房,单方全款购房但房产证有对方名字,对方有权分的房产一半,因为这属于婚后共有财产。
二,婚后购房,一方付首付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判减房产限值减去首付,根据还贷月供为实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款,说白了是你出钱买断后续债务。同等问题,因为这是房产属于婚后同有财产,除非没有加入另一方姓名,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及另一方也提供自己还贷凭证,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当时情况适当给予一方一定经济补偿。
三,婚前购房,婚后加入了一方姓名。那这个很遗憾的告诉你,房产就有另一方的一半,不管你父母出资购房还是你全款购房,父母购房写你的名字视为赠予,你加入对方名字也是赠予,除非对方有书面的材料说明如果离婚不分取房产做过公正,或你在加入对方名字时在房产份额上有所填写赠予房产份额百分之多少,否则一律按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判定,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余地的,如果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多少资金后交出手上产权。
给你提供的是真实经历案例,最后只说,如果你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入另一方名字则你心存侥幸,板上钉钉事情肯定另一方的一半。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是以婚姻为由骗取财产或婚内出轨等等情况举证。
再有法官会多少偏袒女性老人弱势群体。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私信我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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