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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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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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房贷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并不存在婚后进行房贷还款的事情,则此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平分财产(有过错的除外)。如果一方要求全部拥有此财产,则需要给另一方等值份额的补偿。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在双方离婚时,没有权利对此财产进行分割。 故,如果男方的多处房产全是在婚前已经全部购买完,不存在婚后还贷的情况出现的。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此房,如果女方想要所有房产,那女方需要向男方支付一半的同等数额。 二、如果房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男方拥有此房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是可以排除他人占有的权利。当然享有对自己房子处理的绝对权婚姻财产的分割问题
1、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新买的两套房系婚后购买,很多人就此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新买的两套房系出卖婚前财产所得,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不管是婚前房屋还是抛售后的钱款,这些财产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2、股票也应当说明是否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女方有病,生活困难可以要求适当照顾。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婚姻法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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