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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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的房地产,属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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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是女儿的,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不明确表示,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补充问题的回答:修改表述如下:现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张小三个人所有。 法官的考虑有可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比如该房产归属于女儿个人将对另一方极大的不利,也有可能要根据其他的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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