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婚姻法若干规定,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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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最高法有相关的解释,因为就目前来说只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但还没有颁布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四)。也考虑到一些问题,所以为了解决婚姻存在的某一问题,最高法在2018年1月17日,关于夫妻债务离婚时的债务承担问题,还做出过专门解释。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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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对债务分配作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法对《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目前还没有颁布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四)。同时,最高法在2018年1月17日,关于夫妻债务离婚时的债务承担问题,做出过专门解释。拓展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对债务分配作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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