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爆发是法律行为吗,洪水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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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发洪水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么
经济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跟社会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事实。如战争爆发可能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二、法律事实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事件和行为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自于社会,也可以来自于自然,另外也不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如各种时效的规定等。
行为又称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它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一旦作出,也是一种事实,它与事件的不同之处存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法律上所说的行为,仅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这是按事实的存在方式而作的分类。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反的是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确认式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的正态存在形式。它意味着只有当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只有完成婚姻登记之后,婚姻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死亡和放弃债权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一旦出现,就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多数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以同时具备数个事实为条件,缺一不可,例如,抵押贷款合同关系就至少同时具备数个事实后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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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约、一方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等等。三、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
根据司法考试的教材: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件;
一,行为包括: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包括:
A、依内容分类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其他行为;
B、依效力分类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包括:
A、无因管理行为;
B、部分不当得利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
E、侵权行为;
F、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
二、事件:社会事件(如罢工)、自然事件(如台风、海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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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在逻辑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没有做区别的必要。
法律事实包括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者硬要区别的话,只能说法律行为不包含法律事件,而法律事实包括了法律事件。
四、对‘法律事件,紧急避险’的解释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 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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