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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能实现占有

2023-12-18 02:23:2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抵押权转移占有吗法律主观:wwW.peiXunjia.CoM抵押权可以转移,但是是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一并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以独立于债权单独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抵押权转移占有吗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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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可以转移,但是是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一并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以独立于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可以为培斗其他债权作担保。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其只有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随之转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旦中帆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模雹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卖链理建设工程山配慧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只有通过修复使建设工程通过竣逗答工验收,才可能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应当承认,现实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形并不少见,只要没有因此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争议,最后能够完善包括竣工验收在内的各项手续,一般就这样过去了。

但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旦喊款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模猛野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知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建设单位违反该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争议,就要根据具体情形处理了。比如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这个争议通过司法途径处理,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恰恰就是现在最主流的建设工程实施方法

三、质权是否转移占有

法律主观:

一、权利质权是转移占有吗

依据民法氏仿典的规定,质押和抵押都不能约定担保期间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行使 抵押权 或者质押权时,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

二、股权质押如何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二)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我国《民法典》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押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押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歼洞纤)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押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押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押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押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押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押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押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三、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例如,如下情形中的股权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可作为质押的标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 质押合同 。

《民法典颤念》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 。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综上所述,权利出质过程中,质押物是权利,权利是不存在占有的,通常只有在对方无法履行主债务时才由质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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