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吗,在普通债权后设立抵押权也优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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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及促进社会的融资,我国现行法律创设了担保物权制度。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忧虑;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通过提供担保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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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到期后,设立的抵押权怎么实现优先受偿?
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陆燕燕律师解答:
(一)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效能。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首先采用拍卖方式。
(三)变卖方式
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陆燕燕律师解析:
抵押权的顺位排序:
(一)经登记的抵押权在先,未登记的在后。
(二)登记的抵押权中,先签订抵押合同的在先,后签订的在后。
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其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陆燕燕律师简介
党员律师,被评为2020年度优秀律师,曾任烟草公司、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拥有多年办案经验,优质的本地资源。年案件量近百余件,标的总和达3000万+。有大量胜诉、刑事取保候审,予以释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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