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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实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吗,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2023-12-18 02:13:0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首先要区分行为和事件二者的关系。二者的区别是看是否含有“人的意识”。事件与人的意识无关,如战争等等。 行为又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要区分行为和事件二者的关系。二者的区别是看是否含有“人的意识”。事件与人的意识无关,如战争等等。

行为又分成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二者的区别是看是否含有“意思表示。”不含意思表示的属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发现埋藏物、人的出生等。民事行为则必然含有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又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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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适格、2、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真实。缺一个要素,如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内容不合法、主体不适格等,则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等。

SO: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依法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不仅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 可撤消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民法对公民的民事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是民事行为能力吧。

民法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 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 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

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 2条的规定,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四、例外性规定

对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还要注意两个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

例如:甲8岁,擅长小提琴演奏,暑假期间在某酒吧打工挣钱。暑假结束后酒吧老板乙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此例中老板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时,老板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2.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依照《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成年且平时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仍然无效。这实际上强调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有区别的。

三、民事行为的内容和特征

一、无效民事行为

1 、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其特征如下:

( 1 )无效的民事行为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

( 2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成立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即自始无效。

( 3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需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经过任何程序,即当然无效。

( 4 )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仅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永远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即确定无效。

2 、无效的种类

( 1 )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一个民事行为存在无效原因,如果该无效原因仅存在于该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其他部分不受影响,此时称之为一部无效;否则,若该无效原因存在于整个民事行为之中,致其全部无效,这便为民事行为全部无效。

( 2 )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一般说来,民事行为无效,得由任何人主张或对任何人主张,即具有绝对的效力,这便称之为绝对无效;相反,对于一些无效民事行为,其无效仅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对于其他一切人则是发生效力的,即一定之人对于一定之人不得主张无效,这称之为相对无效。

3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根据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可将无效民事行为作如下的分类:

( 1 )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有两种情况: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 2 )意思表示不真实, 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 3 )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④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 1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 2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 3 )行为效果不同。

( 4 )行使时间不同。

3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 1 ) .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 71 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②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③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

④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 2 )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系着眼于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只注重对于客观因素的考察。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弥补从主观因素着眼确认民事行为的效力在适用上之不足。

( 3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4 、撤销权

( 1 )含义

( 2 )性质

( 3 )撤销权的权利主体

撤销权人,即因意思表示瑕疵而蒙受不利的人,主要包括:

①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发生的可撤销性民事行为,该表示人为撤销权人;

②因诈欺、胁迫而为意思表示所发生的可撤销性法律行为,该受诈欺或胁迫之人即为撤销权人。

③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

( 3 )行使

( 4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 1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民事行为。

2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2 )无权处分行为。

( 3 )无权代理行为。

3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确定得经由以下途径:

( 1 )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

( 2 )相对人得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四、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1 、无效的条件和时间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前是有效的,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则继续有效,如行使撤销权,则溯及既往,自始无效。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在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效力不能确定,不追认则溯及既往,自始无效,追认后则溯及既往,自始有效。

2 、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仅有撤销权人可主张撤销。对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仅有追认权人可进行追认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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