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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五刑你知道多少,古代的五刑是怎么执行的

2023-12-18 02:12:1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古代的五刑是哪刑?分别是如何行刑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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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五刑是哪刑?分别是如何行刑的?

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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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为什么说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海洋运输活动之初。我国现代意义的海商法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年的清末修律,而新中国的第一部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代欧洲,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生和发展逐步演变成近现代的体系。海商法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最早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及水上航运规则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并形成了一些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习惯规则,即“罗得海法”。关于罗得海法存在的直接证据来自于一些历史文献的记载。罗马律师保罗斯在其所著的〈保罗斯言论集〉(sentence of paulus)第二集中就列有罗得海法的规则:“如为减轻船载,而投弃货载者,其因保全共同利益而受之损失,应共同分担之。”这一规则后来演变成今日的共同海损规则。罗得海法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权威性,不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调整该地区的海上贸易,而且为以后所有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被称做海商法的萌芽。

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地中海一带的航运业仍然十分发达,尤以地中海。大西洋及北海沿岸港口城市为甚,这一时期产生了各种海事习惯法,并相继由私人编纂成册,形成独具特色的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其中对后世制定海商法影响最大的是中世纪的三大海法:

(一)《奥列隆海法》(LEX OLERON)《奥列隆海法》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权能等。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康索拉朵海法(LEX CONSOLATO)“康索拉朵”原意为“裁判官”,因此该法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维斯比海法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它主要继承了奥列隆海法。阿姆斯特丹法。波罗的海汉萨城镇 卑克法的传统,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南岸,德国。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

上述三大海法被认为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三大海法区域性强,且大多为私人编纂的惯例,其效力是极为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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