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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涉及到法律的案例

2023-12-18 01:53:5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企业并购的法律方式包括哪些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码尘历,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迟搜人产权的行为,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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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法律方式包括哪些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码尘历,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迟搜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兄闹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如果要写一篇关于《企业并购中如何防止被并购方的财务陷阱》应该从何下手呢?谢谢

并购如作战,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由于并购各方信息不对称,出让方往往对目标公司进行商业包装,隐瞒,夸大利好信息,而并购方也常常夸大自己的实力,制造期望空间,双方信息披露都存在不充分或者失真的情形。因此,并购中贸然行动而失败或者交易后才发现受骗上当的案例比比皆是。

并购中的信息风险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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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息风险、资产信息风险、负债信息风险、经营和治理信息风险等。其中特别重要的如:

1、 股权信息风险:股权是公司终极所有者权利的法律体现。但并购各方提供的股权信息或者文件记载的股权信息可能与股权的实际状况不相一致,比如实际出资少的股东却占有绝对多数股权,或者虽然实际未出资但却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记载为股东,或者股权已经被质押或被司法机关冻结而暂时受到限制等等,这些存在瑕疵的股权都构成对并购的威胁。前述案例对此具有针对性的说服力。

2、 资产信息风险:资产是并购的基础,资产信息的翔实至关重要。国内许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产总量大,负债比率高,净资产低,资产总体质量偏低。而财务会计报告受汇率和通货膨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账面价值往往难以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而资产的来源、效能、权属、限制等法律状态通过简单的报表难以确认。如果不进行认真考证核实,并购后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的资产低于其实际价值,或者这些资产未能发挥其目标作用,或者目标公司存在着大量低效资产或者无效资产,甚至非法资产。这不仅增加并购的成本,而且可能面临司法强制的风险。案例中的江河公司正是没有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切实的核实而贸然并购,致使1000万元巨额非法财产没有提前发现而落进了并购陷阱。可见,目标公司资产信息的翔实和准确是何等重要。当然,收集和了解并购方的资信情况也是出让方在并购过程中不可忽视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3、 负债信息风险:负债信息风险在股权交易中大量存在。这一风险表现为因并购而使并购方直接或者间接地背负目标公司巨大的债务。许多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未反映或者无法反映已经发生的债务或者潜在的债务。这或者是由于目标公司恶意隐瞒债务,或者是由于目标公司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存在未入账债务,或者是由于或有债务的大量存在造成的。其中,或有债务是并购中的最大陷阱,如担保之债、票据责任之债、产品侵权或者环保责任产生的赔偿、未决诉讼或者潜在的诉讼、行政罚款等等,由于其发生或者处理结果处于或然状态而无法预料,并且轻易不为常规审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发生,就有可能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并从而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价值,因而危险更大。

4、 经营信息风险和治理信息风险:经营信息风险主要是目标公司的母公司(一般是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公司的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够详尽或者产生误导,从而造成并购方的决策错误。而治理信息风险则主要是指来自股权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制度等方面的信息风险,特别是来自目标公司中的反并购风险。

防范对策

信息风险的防范与救济的要旨在于通过合法高效的方法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排除错误的、虚假的信息,确认或者修正片面的、产生偏差的信息。具体防范措施包括主动和被动两种方式。主动方式就是并购方主动进行审查评鉴,即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充分发现、了解和评估目标公司的现状与潜在风险。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方面则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正式书面承诺,作为防范风险的保证及进行索赔的依据。通过审查和评鉴,深入探究发掘相关的法律风险,对所进行的并购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适当地分配和避免并购风险,并在正式签约时约定违约责任等救济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被动方式就是由目标公司自行披露信息,即目标公司根据并购方的要求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全部情况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地披露并就此做出保证。相应地,出让方也应对并购方进行审查评鉴。这样,并购方可以全面了解目标公司及出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相关风险,而出让方也可以了解并购方的经营能力及交易的诚意,从而既可以在并购协议签署前科学地确定各项协议条款,也可以在并购协议签署后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并购策略和协议条款,并在发现对方资信情况或者承诺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风险和损失。

1、 签订保密协议

谈到并购中的审查评鉴和信息披露,就必然涉及并购中的一个关键性环节-----保密协议。由于无论是尽职调查和评鉴还是信息披露都涉及到并购各方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信息,其中许多信息关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商业秘密。因此,这些信息的保密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在并购实务中,特别是审查评鉴和信息披露前,并购各方应当提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将各方在并购过程中(包括前期接触和谈判过程中)所获知的或者一方向他方披露的任何信息向第三人提供或者披露。特别是要确保在并购未获成功的情况下,各方能够收回所有信息资料并防止他方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这些信息。在保密协议中还应当签署排他性协商条款,约定本次并购的谈判、协商或者接触结束前,任何一方未经许可不得与其他人进行相同或者相关的谈判、协商或者接触活动。

2、 信息披露及保证

信息披露及保证要求并购各方用最直接、合理、科学、专业和没有歧义的语言披露其所有应当披露的信息,并作出声明、承诺与保证。包括:出让方向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重大信息,并购方向出让方保证有法律能力和财务能力并购目标公司,等等,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消除并购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3、 信息审查评鉴重点

信息审查评鉴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专业性工作。为确保并购各方的利益,避免风险,保证并购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审查评鉴工作可以聘请中立的、权威的、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这一方面可以通过专业的会计师、审计师在复杂的文件中清理出所有构成资产和负债及权益的信息,弥补信息上的缺陷,另一方面由于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这样可以更加充分保障其服务的尽职和敬业。信息审查评鉴还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商务调查公司进行调查。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调查和咨询意见是防范风险的有力工具。

在信息审查评鉴中,对公司的某些重要文件必须严格审查分析,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权利证明文件和资产目录等等。而对于投资协议、股东会议及董事会记录、子公司分公司情况、雇员福利计划、保险报告等相关文件更应重点审查。特别是所有的合同及对外承诺或者确认函,包括往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交流文件,最为容易潜藏风险,因此更要详细审查。

信息审查评鉴的内容一般包括:股权状况、资产状况、对外投资状况、经营行为、雇员状况、治理结构状况以及或有事项等等。

(1)股权状况的审查评鉴,应当特别关注股权结构、权利效力及其限制等内容。如主要股东的背景及资信情况、有无未决诉讼、股东投资是否到位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关联公司与目标公司的相互持股状况、控股程度及影响程度;目标公司管理层持股状况及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程度,是否存在经理层实际把持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出让方的股权是否完整和有效,股权是否被设定质押或者存在其他限制或影响转让的情形等等。如果是以股权置换方式进行的并购,则出让方应当对并购方的股权情况进行审查评鉴。

(2)资产状况的审查评鉴同样应当就资产的权利、效力及其限制进行审查评估。如土地和房产类资产,其资产用途(如住宅性质还是商业性质)、是否取得权利证书、已经使用年限、是否共同共有、可否转让、是否设定抵押等信息就至关重要。而知识产权类资产,如专利、商标、版权、域名、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等,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已经获得适当的法律保护、权利的范围、有无侵害第三人权利的可能;许可协议中有无特别限制;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等。当然,目标公司附设的物权担保(如资产抵押)及权利的司法限制(如资产查封)也必须特别注意。

(3)经营行为的审查评鉴应是重中之重,如证券、股权等长期投资以及各种合同和经营行为等。关于合同审查,由于并购方无法了解目标公司或者出让方与他人进行经营以及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如果在并购时不对这些经营行为进行审查评鉴,则势必潜藏巨大的风险。因此,合同审查除了审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风险之外,还应当特别审查如下内容:①有无限制并购条款。某些关键性合同往往约定,一方发生并购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只有在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批准的前提下该合同才能继续有效,否则该合同即行终止。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当促使目标公司取得合同另一方的许可或者重新修订合同,保证合同继续履行。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该合同对并购方必须是有利的。②有无限制经营或者竞争条款。对于这类条款或者及早进行修订,或者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无效或者撤销,避免衍生后患;③有无重大赔偿条款;④近期签订的合同内容与并购方业务计划是否一致,有无巨额投资、购置不良资产、巨额借贷、终止知识产权权利、签订长期合同、向雇员承诺高额回报、将某项关键性经营许可以非公平价格授予他人等恶意内容;⑤有无以经营的名义利用假合同将目标公司资产转移的情形。对此,应当详细追踪所有合同约定的款项及公司其他资金的用途和流向,以确定相关合同行为的适当、合法。关于关联交易,应审查有无将目标公司的利润转移给关联公司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母公司有无抽逃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或对目标公司大量负债等转移目标公司财产的行为,等等。

(4)或有债务的审查评鉴主要是防范报表外风险,确切地说是并购方无法确定但可能发生的风险。如税收问题,在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情况下,目标公司或者故意、或者不知而未缴纳税款,并购方在完成并购后应当承担补交或者罚款责任。因此,并购方应当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情形、是否存在有争议的税收问题等信息。相应地,并购方还应当特别审查目标公司有无未决的诉讼、仲裁或索赔,有无或有行政处罚,有无未经登记备案的担保、未履行的合同之债,在环保、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方面的有无或有的侵权之债,有无票据义务或责任等其他或有事项。由于信息不对称,这种或有事项风险对于并购方而言往往防不胜防,因此应当引起特别重视。

4、 债务风险防范技巧

鉴于通过上述披露和审查仍不可能穷尽所有并购过程中的负债的风险,因此,设计债务防范技巧是必不可少的。

(1)选择并购方式

经审慎审查评鉴,对目标公司的债务仍存有疑虑的,可以采取收购资产、托管或共同投资新设公司等方式进行运作。因为,收购资产不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并购方不进入目标公司,从而也无义务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而托管是对目标公司整体或产权的委托管理,虽然实际上掌控目标公司,但仍不是股权的转移,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仍无权向受托人主张债权。共同投资新设公司的方式虽不是典型的并购形式,但只要并购方在新设公司中控股,就可以达到并购的目的。如海天公司欲收购星辰电视机厂,但发现该厂债务过多、且不清楚,于是,由海天提供技术和部分流动资金,而电视机厂则将其设备厂房折价入股,建立新公司。这样,星辰电视机厂把资产折成股本注入新设公司,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而星辰电视机厂保留了法人地位,同时也保留了相应的债务。于是海天公司就避开了可能存在的债务风险。

(2)约定支付方式及风险担保

在并购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并将一部分款项作为尾款,用于防范潜在风险和或有债务的保证金;或者以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作担保。在一定期限内,一旦因出让方或目标公司的原因,致使并购方承担了额外的债务或者损失的,并购方有权以该保证金或者通过相应的担保充抵该债务或者损失。该期限届满后,没有发生未包含在合同内或通过合同无法预见的额外债务或风险的,则将上述保证金支付给出让方,相应的担保亦依约终止。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是,并购方对约定股权转让价为1200万元的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分期付款。并购方在支付了第一期款项300万元后即派出一名副总全面接管了目标公司,并利用目标公司的担保取得了800万元的贷款。这样,并购方不仅通过分期付款有效地防范了或有债务,而且目标公司对并购方贷款的担保也对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双重保障作用。

(3)约定债务承担范围

在并购合同中约定并购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的范围,对于超出范围的,可以拒绝承担或者由出让方向并购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这时并购方已经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方本应与其他股东共同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投资额为限。并购合同中的这种约定,只在并购合同的各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购方只能在目标公司对外承担了债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出让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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