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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和下西洋孙韬,孙韬记忆学资料

2023-12-18 01:27:2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孙韬的主要荣誉2004年,孙韬律师创办江苏省首家婚姻律师专业网站:WWW.ShengxueLi.COM江苏家事律师网,每年均解答婚姻法律咨询千余人次,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孙韬的主要荣誉

2004年,孙韬律师创办江苏省首家婚姻律师专业网站:

WWW.ShengxueLi.COM

江苏家事律师网,每年均解答婚姻法律咨询千余人次,每年亲自办理婚姻案件数十件,多次接受《文汇报》、《扬子晚报》、《金陵晚报》、《现代快报》、《江苏法制报》、江苏卫视、江苏教育电视台、南京电视台、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的关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专访,并在新华社现代快报社成功举办“婚姻法律讲坛”。

2006年,担任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成员,参与起草了《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草案,2007年版)。

2007年,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法律出版社之邀,与上海、北京三地律师共同起草了正文80余万字,图片200余幅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该书现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8年版),系新版律师业务必备丛书第七辑,该书由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律师作总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婚姻法学会名誉会长巫昌祯教授作序。 应江苏省律师协会的邀请,担任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培训班指导律师并持续至今。

2008年,应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孙韬律师参与编著《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指导》一书,该书已于2009年4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同年,孙韬律师在首届全国婚姻法律师论坛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年会上分别发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与公司股权制度冲突及解决》和《当前继承案件的热点问题》专题演讲,获得业界好评。

2009年,应北京大学出版社邀请,目前正在起草《无师自通-自助离婚手册》一书,现已完成文字工作约30余万字,该书定于2010年出版。

2009年孙韬律师参与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立法建议稿),具体负责第11-15条。孙韬律师为了起草上述条文,向全国律协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10万余字的论证文章,深获最高院法官的肯定。

2009年孙韬律师当选为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为20个业务委员会中最年轻的主任律师。 同年,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在成都举行,孙韬律师提交的《约定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与解决》一文获得优秀论文奖。

2010年至今,应南京市律师协会的邀请,一直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课程《婚姻案件律师业务》的授课律师,为每年300余名实习律师和实习公证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

2010年孙韬律师被聘为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客座教授。 2011年,孙韬律师受邀担任中国政法网络课堂(点睛网)的授课律师,并于2011年3月26日在北京为现场听课的律师进行讲座。同时,点睛网现场采集音频和视频资料,制作成教学光盘供以后培训使用。孙韬律师系江苏省第一位担任点睛网授课老师的执业律师。

2011年,担任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操作指引》课题组成员,参与起草了《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操作指引》。

2012年3月,孙韬律师连任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2013年3月,孙韬律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婚姻法律师论坛副主任。

2013年12月,孙韬律师被聘为江苏省工商联、江苏省商会律师顾问。

2014年4月,孙韬律师当选为江苏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2014年5月,孙韬律师被江苏省妇联聘为专家顾问。

2014年8月,孙韬律师被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聘为兼职教授。

2014年8月,孙韬律师被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聘为法律咨询顾问。

2015年1月,孙韬律师被聘为南京大学创新创业园客座教授。

二、上海婚姻法律师咨询电话

法律主观:

现在还漏猜是承返帆型租房?轿键要解决什么问题?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不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

三、找律师打官司离婚,双方见面了是不是就会延期?

答:不一定会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陵悄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即可宣告离婚。因没明此,双方见面了是不是就会延期,取决于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和解。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延期;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则可能会延期。个人小贴士: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尽量避免口头争吵,尽量达成和解,以减少离婚尺察渣程序的时间,减少离婚程序的纠纷。

首先你意思是指什么延期?如果是开庭延期,斗信那不会。如果你嫌销丛是指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那就要取决于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芹樱感情破裂的标准。

四、婚姻法律师咨询男方有一个儿子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女儿离婚的时候女儿会判给谁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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