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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是什么,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2023-12-18 01:21:0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信用证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1、关于本罪的主观目的问题。构成本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信用证诈骗罪虽然在法条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信用证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1、关于本罪的主观目的问题。构成本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信用证诈骗罪虽然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信用证诈骗罪多为单位实施,可能是为了牟利,也可能是为了非法融资等等。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涵盖所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意图,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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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信用证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诈骗罪既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2、关于本罪的既遂标准问题。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换言之,本罪的既遂是否必须以行为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必要条件?对此,理论界也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刑法第195条规定本罪有三种量刑档次,在第一个量刑档次中,并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可见,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无论货款是否得手,均构成本罪的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刑法理论上,诈骗罪是结果犯,已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是具备完整犯罪构成的标准,信用证诈骗罪也不例外。 笔者赞同第二种主张。我们在对法条理解上,应注意相关法条的协调统一,切忌对法条作片面孤立的理解,更不能盲目迷信立法,把立法的无意疏漏也奉为圣经。信用证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属性,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客体之一,只有其受到现实侵犯,才能构成犯罪的既遂。实践中信用证项下的款物数额都比较大,因而行为人意图骗取或者实际骗取的财产数额都比较大,立法没有必要再用“数额较大”加以限制。因此,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仍是本罪既遂的要件之一。 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呢?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数额为准;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准;有的则主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即在信用证诈骗未完成形态下,即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标准,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中,则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在信用证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下,由于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事实,犯罪人也没有“实际所得”,只存在信用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取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在信用证诈骗罪完成形态下,由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决定,行为人实际套取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不可能还保留一部分数额,因此,仍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3、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的诈骗活动兼具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属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诈骗罪一般具有主辅两个行为。主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要行为,辅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选择行为。实践中,行为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往往要先实行辅行为,如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信用证,制订“软条款”等,然后再实施使用上述信用证以骗取货款这一主行为。行为人为使用信用证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骗取信用证的,制订“软条款”的,都是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先期行为,是为利用信用证诈骗作准备,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行为。但上述行为又可能构成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280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属于牵连犯,可以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利用银行的信贷融资业务,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为其开立信用证,行为人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的银行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以筹集货物。但事实上他们得款后并未真的去筹集货物,而是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这种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既触犯本罪法条,又触犯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 按照该标准认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后该如何处罚

二、什么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和软条款信用证?

“欺诈使一切无效”,则即使单证相符也可以不付款欺诈例外是指开证行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或议付行的行为存在欺诈,这是法学基本原理。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包含受益人做不到或难以满足的条款,常见的条款是要求单据由申请人签署等等

三、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1、在交易中,买方应谨慎地选择贸易伙伴,尽可能地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要选择在国际上有一定信誉的公司来做生意,对于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公司,坚决不与其进行交易。在进口商品时,如有可能,应当场验货。

2、在具体交易中,买方可以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来规避风险。

如可以要求使用fob价格术语,借机加以试探。在cif或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当然利用假提单进行欺诈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由买方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都在买方的掌握之中,卖方要想欺诈自然难上加难。因为绝大部分提单是在cif或cfr加上信用证及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在fob下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就成为买方最好的选择,此时,卖方绝对会知难而退。

如果买方遭遇到信用证诈骗,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补救了。

3、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前,买方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很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中国的司法判例都承认这一补救途径。

其次,还可以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

4、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各国法律包括我国均规定在卖方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必须规范信用证操作,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谨防不法商人进行信用证欺诈,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受害人应当依靠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来挽回、减少所遭受的损失,避免为对方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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