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认生效和追认有效,合同追认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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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追认,哪些合同需要追认?
1、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有学者称此种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此种合同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在其被有权人追认前是自始无效,追认后是自始有效。
2、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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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
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说的是,被代理人自始就知道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作出否认表示。
合同法说的是,被代理人不知道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才知道,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
三、民法上关于拟制的追认
由另一方提出,申请法院督办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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