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刑法»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商业秘密的法律现状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商业秘密的法律现状分析

2023-12-18 00:26:3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wWw.ZiliaoPan.Com(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wWw.ZiliaoPan.Com

(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予以保护。

拓展资料: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有或潜在的客户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着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无时不在。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为获利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双方合同约定不得将技术秘密公之于众或者转告第三人,保护方式与专利恰恰相反;对于合作者而言你可以签订相关合同;对于大众你可以提高你商业秘密的破译难度,当然还是建议咨询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三、在我国规范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法律是什么

关于商业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商业秘密的性质

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就在于保护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商业秘密又具有特殊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技术秘密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商业秘密的特性

商业秘密的特性有四个: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保密性。合理的保密措施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如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限制非有关人员进入使用商业秘密的场地,以及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等。

我国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专门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的。

1、《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约束合同当事人。

2、《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劳动法》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新刑法第七节中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因保护力度而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同时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上获得更大的选择。以技术信息而言,在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下,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至于选择什么样的保护手段则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及需要保护的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期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以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比较而言,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则由专利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公开秘密信息,而专利保护必须公开;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等等。所以,企业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赋予的保护方式的不同性、秘密信息的特点、秘密信息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对不同性质的保密内容予以不同的保护措施。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