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作者:Www.Zuiwan.NeT秦都区人民法院 刑庭 张扬之 【重点提示】个人犯罪只处罚个人,单位犯罪采取以双罚制为原则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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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人民法院 刑庭 张扬之 【重点提示】个人犯罪只处罚个人,单位犯罪采取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规定,且对个人的处罚比自然人犯罪要轻。所以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往往主张自己的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的行为,故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例索引】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案 情】 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祝某某以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一工程处的名义与湖北省郧西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咸阳市宝泉路“名成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2010年2月8日,其为骗取合同保证金,故意隐瞒其已与湖北省郧西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咸阳市宝泉路“名成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的情况下,又以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一工程处的名义,与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重复签订“名城苑”工程扩大式劳务承包合同书,收取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8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用于个人消费。【审 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现金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评 析】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罪犯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e69da5e6baa686964616f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行为不拘于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也可以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或者说与单位的人格相关,也可以视为是单位的行为。但如果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并无实质的关联,则一般不应视为单位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祝某在没有征得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一工程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现金80000元,获款供自己挥霍,其行为系个人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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