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属于刑罚吗,缓刑一年算不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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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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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刑种中并没有缓刑,没有把缓刑规定为一个刑种。刑事处罚的范围内不包括缓刑,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的一种制度,是以刑罚的判决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而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释: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不具备以上特征。二、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务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的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国务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前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是经过很多高层次法律专家论证后作出的,该条款中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处理是不一样的。
三、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中第七条第5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也明确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理作了区别。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文件中【(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理处理。】也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理是有区别的。
四、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鲁人发[2005]20号)【二、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计算方法为:在受刑罚前本人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的基础上,分别扣减20%。其生活福利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三、退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基本生活费、增发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改由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江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或宣告缓刑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中也明确了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理是有区别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均明确指出了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的区别:(1)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内未有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2)关于缓刑考验期满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可不作累犯对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指出:缓刑和有期徒刑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4)劳动人事部答复: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答复如下: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根据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答复内容和劳动人事部答复的内容,从中也说明了: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就是附条件的免于刑事处罚,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充分说明了缓刑只是一种制度,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缓刑不属于刑事处罚,也说明了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不是在一定的场所执行,是对犯罪分子设置考验期,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有区别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可不作累犯对待。”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不是累犯。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按《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不管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有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是累犯,这又跟最高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相违背。由此可见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有区别的。
纵上所述,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和缓刑的司法解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有区别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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