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人的认定标准,借贷关系如何证明是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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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其他人的时候,一般情况都会涉及到实际的借款人和借贷一方的,而且还需要和对方签订借条,那么如果说借贷一方辩称自己根本就不是实际的借款人的话,是如何确定的?
网友咨询:
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该怎么认定?
律师解答:
借贷一方还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比如借款款项的流向、最终去处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款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到此借款纠纷来说,谁在出具的欠条上签字谁就是当事人,不论实际收款人是谁。
如果名义借款人辩称借款未实际交付,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就应在确定名义借款人为被告的情形下,将实际收款人追加为当事人,只有实际收款人能证明借款人委托其收款的事由,才能查清借款事实,免除其还款责任。而这里所说的则是存在出借人所明知的实际借款人的情形。
律师解析:
借款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并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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