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垄断协议一定要是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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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时会在新闻中听说到一些类似于经济垄断、行业垄断之类的词,听起来就感觉不是什么好事,这种行为也确实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那么,您是否了解这些相应的垄断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公司业务合同认定为垄断协议?
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凌云峰律师解答: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另一种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垄断。
第一,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在如下情形构成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 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协议在以下情况下构成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 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凌云峰律师解析:
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
1、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2、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3、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凌云峰律师简介
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13年之久,签约多家法律顾问,尤其是昆山论坛等多媒体平台。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和互联网侵权纠纷,对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也有较深的研究。协助顾问单位合规管理,处理劳动争议等各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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