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不当得利不返还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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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哪些?
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于洋律师解答: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于洋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的特征如下: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于洋律师简介
嵩高律所创始人,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办理过红黄蓝幼儿园案及江歌刘鑫有影响力案件。律所律师团队专攻民商事,婚姻家事,经济合同纠纷、不良资产清收、行政案件、建筑工程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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