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受益人非受赠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和赠与合同无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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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网友咨询:
赠与无效会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守志律师解答:
赠与无效是不会构成不当得利的,因为赠与与不当得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合同无效取得财产的,取得人要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要进行赔偿。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守志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这里的取得,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为债务的消极减少。
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可以表现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原有的债务的增加。必须具备他方的最终损失。
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得利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得利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得到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守志律师简介
十年刑事检察工作,十八年专职律师实工作。擅刑事、疑难复杂民商案件,重实战解决实际问题。法条法理掌握精准。辽宁金正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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