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有哪些适用条件,小额诉讼程序适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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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不能上诉?”不少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某些判决书后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实际上,当事人之所以会收到这样的判决书,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
网友咨询: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宋静律师解答:
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肯定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以下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发回重审的;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9)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0)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11)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宋静律师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具有高效、简易的特征,通过一审终审,能够快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及时实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小额诉讼能够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在案件量激增的背景下,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有利于法官将精力聚焦于疑难复杂案件,做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宋静律师简介
宋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个当事人,维护其所维护。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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