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指定失能老人监护人,法院是否可以强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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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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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其满月后不久,便被其父C1抱送至大姑母C2家中抚养。2013年,C1、C2的丈夫相继去世,而C2患有严重眼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无法继续照顾S,S被安置在其小姑母C3家中生活。然而,C3无暇照看S,无法保障S读书、吃饭等生活成长的基本需求,导致S长期处于流浪状态。2018年1月,S在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进入柳州市救助站进行临时保护。2018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S属困境儿童身份为由,将其转移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同年8月,柳州市民政局和儿童福利院、柳北区政府与S所在街道社区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S合法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法院能够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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