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原则及方法,无效合同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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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当合同归于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无过错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呢?
网友咨询:
甲承担了乙的砖厂,签订合同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主要因乙的过错)而被确认无效。甲起诉乙要求其赔偿承包期内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那么甲能否主张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呢?
山西金绪天直律师事务所帅岩律师解答: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而不包括预期利益。因此甲提出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帅岩律师解析:
预期利益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预期利益主要包括:
1、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是预期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
2、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
3、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在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帅岩律师执业领域为婚姻家庭、合同、侵权公司、建筑工程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企业并购重组等非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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