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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民法典下的资产传承

2023-11-01 01:03:5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她关系每个人的生活,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之息息相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进入《民法典》时代,家族财富传承会有哪些影响和变化呢?

一、继承的形式和规则,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继承的方式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继承开始时按照顺序分配遗产,不同方式的继承主张权利方式和时限也不同。特别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逾期视为放弃继承。基于尊重民事主体真实意思及向善的引导,《民法典》完善对被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继承人以下三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包括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此前带当事人去公证处公证遗嘱,工作人员一般都特意交代如果要变更遗嘱一定要来公证处变更,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次《民法典》在遗嘱形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如立有数份遗嘱(不论形式),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没有继承人遗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继承开始时,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的情况下,将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实施后,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权,扩大继承人范围。比如处于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现在允许其子女代位继承其份额,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就有机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再加上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样继承人就更复杂、宽范了。

如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遗赠,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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