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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撤销仲裁裁决能不能上诉,仲裁撤销被驳回后可以上诉吗

2023-10-30 06:53:3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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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此,似乎看上去,关于法院驳回撤裁申请的裁定,法释〔2017〕22)之前的案子当事人不可上诉,法释〔2017〕22)之后的案子当事人可以上诉。在连云港市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一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海岸公司申请时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既不能初步证明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能性,也不能初步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故,对其申请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此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连云港市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俞佃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连云港市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连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连云街道办事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特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金海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查明:

本案中,金海岸公司请求:1、确认连云街道办事处隐瞒了(2008LY2659)号土地证项下涉案地块与案外人金桥盐化集团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这一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法撤销(2015)连仲字第0344号仲裁裁决。2、确认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依法撤销(2015)连仲字第0344号仲裁裁决。其申请时提交的证据为:1、连云港仲裁委员会送达(2015)连仲字第0344号裁决书的邮寄凭证(复印件);2、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5)连仲字第0344号案件仲裁庭依法调取的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类档案文件(复印件)。该档案文件中初始登记项下土地情况栏有“提交的土地权利证书号连国用(2008)字第LY002659号”字样。据此,金海岸公司认为连云街道办事处在仲裁中故意隐瞒土地出让合同,且(2008)字第LY002659号档案中理应有土地出让合同,仲裁员故意不调取,致裁决确认的土地出让价格过低,是舞弊行为。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金海岸公司申请时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既不能初步证明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能性,也不能初步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故,对其申请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金海岸公司要求撤销(2015)连仲字第034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金海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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