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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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能够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一峰以案说法:
某建筑公司下属甲分公司,负责承建当地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因施工需要甲分公司与某建筑机械租赁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分公司提供所需的塔吊、架管、扣件等租赁物,并对物件租金、丢失、损毁的赔偿方式等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生效后乙公司交付了租赁物,甲分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甲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分公司支付租金并赔偿物件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甲分公司承担支付租金并赔偿物件损失费的责任。
张一峰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的冲突情形经常发生。为了保证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安全,虽然实体法上不承认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但诉讼法上承认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案件当事人。是否所有分公司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文所称分公司特指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张一峰律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练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具有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能力,善于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在多年法律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沉着的应变能力、精确的文字表达能力、敏捷的辩论口才、丰富的社会经验、高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
审判实践中,关于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意见。裁判结果也不一,原因在于: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系统的立法,由此导致法官对法条理解适用也各不同,即使同一法院也存在做法不一的情况,或否认分公司的被告资格,一律以公司为被告;或虽以分公司为被告,却判决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或以分公司、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总之,不管法院是否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在执行中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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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一般都会由公司划拨一定数额的资产,可以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签订合同,因此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纠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确定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在与分公司发生纠纷时,是以分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公司为被告,亦或以分公司和公司为共同被告?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这三种方式都是可以的。就实体法而言,应当是确保被告能切实地履行判决。因此,原告在被告选择上,应当以便利诉讼,便于执行,诉讼成本低,能够最终实现诉讼目的为原则。
原告仅起诉分公司。分公司与原告都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分公司具有公司划拨的资产,且有能力自行承担责任,此时以分公司作为被告,即使判决后分公司财产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判决确定的责任,也可以在执行中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起诉公司。分公司已不存在,或撤销,或关闭时,选择以公司作为被告较为适宜。
原告将分公司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分公司存续但财产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任何财产偿付,选择作为共同被告较为有利,既便于判决后执行,又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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