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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故意转让怎么告,夫妻共同财产被恶意转给他人

2024-03-03 00:28:5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夫妻共同财产被恶意转移怎么办理(夫妻共同财产被恶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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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被恶意转移怎么办理(夫妻共同财产被恶意转移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私人财富管理师PWM」夫妻一方婚内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案情简介】

耿某(女)与蔡某(男)于2011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1月,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

而后,耿某发现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10月15日-2022年2月15日期间),陆续从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支取存款25万元。

耿某遂以蔡玉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向其母子支付生活费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当事人:原告:耿某

被告:蔡某

一审诉请: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

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耿某共同存款90000元;

【律师分析】

1、发现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一方通过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的情况。

此时,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可以选择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共同财产,彻底解决问题。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夫妻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定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如何认定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亦未取得另一方的追认,财产所得未置于双方的共同控制之下,或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对该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内容:

第一,夫妻一方隐藏、转移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夫妻共同财产”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包含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夫妻一方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非为一般生活需要,不属于以下日常费用支出:

(一)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

(二)抚育子女的费用;

(三)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本案中,蔡某一方承认其取出的25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蔡某在未告知原告耿某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存款250000元取出,且该笔夫妻共同财产中仅70000元用于支付蔡某父亲的医疗费用,剩余180000元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支出的合理用途,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嫌疑。

因此,应当对剩余180000元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平均分割。

温馨提示

1、为避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双方可提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不过请求分割范围应限定为被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不应包括已被依法分割的财产。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深圳夫妻一方“花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了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2月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熊晓婷 徐睿)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经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宗案件,为如何面对这一类情形做出了诠释。

一方擅自转让公司股权引发诉讼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

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两审均认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

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后发现,仍可追诉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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