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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分割,夫妻双方婚前房产买卖如何分割

2024-03-03 00:03:2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ZhibOmen.Com夫妻婚前买房,一方买房,离婚后怎样分割房产(夫妻婚前买房,一方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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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买房,一方买房,离婚后怎样分割房产(夫妻婚前买房,一方买房,离婚后怎样分割房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

婚前买房多为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本文就汇总了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怎么分割的情形。

(女方或女方父母出资同理)

我们分全款购房和贷款购房阐述。

全款

1.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2.男方婚前全款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出资情况分割。

3.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出资情况分割。

4.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5.男方父母婚前全款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为男方的个人财产;或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出资情况分割。

6.男方父母婚前全款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出资情况分割。

贷款

1.男方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有明确的规定,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男方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出资情况分割:均等分割或酌定女方分得一定比例(小于50%)

3.男方婚前出首付,以女方名义贷款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出资情况分割。

4.男方父母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同以上第1种情形

5.男方父母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首付款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或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考虑出资情况分割。

6.男方父母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首付款视为对男方的赠与;或首付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考虑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实务中房产分割问题向来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婚前父母出资也可以成立借款关系,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讨论过。)

每家的出资情况都不尽相同,当事人在遇到争议时,可及时咨询律师,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

婚前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一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件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些人在结婚登记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产,婚后继续还贷,但是如果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要离婚时,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分割呢?

针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本人做过的离婚案例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房产的归属,先由双方进行协商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

其次,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取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取得房产一方自行偿还。

再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一般为平均分割或由法官酌情分割。

参考案例1:

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某大街205号房屋登记在原告栾某名下,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该房屋价款为694420元,首付款544420元,公积金贷款150000元。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签署《抵押合同》及《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由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150000元,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5日。原告婚后(2010年1月-2016年1月)还贷本金共计146875元,还贷本息共计179979.27元,其中102000元是由原告母亲用个人款项支付,2016年2月起诉离婚时贷款已经清偿完毕。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1050000元。

协商无果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由原告向被告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56271.82元(计算方式为:房屋现价值1050000/(购买时房屋价款694420 已偿还贷款本息179979.27-已偿还贷款本金146875)×原、被告婚后实际偿还贷款本息(179979.27-102000)/2)。

参考案例2

2014年X月被告马某以个人名义后买婚前购买方青路31号房产,并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贷款买月还贷2100元。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自2014年6月起,至庭审时止,期间约为90个月,按照每月2100元的贷款金额计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为2100元*90月=189000元。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被告马某所有,并由马某偿还后续贷款,并向原告王某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即189000元/2=94500元。

一些人在结婚登记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产,婚后继续还贷,但是如果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要离婚时,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分割呢?

针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本人做过的离婚案例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房产的归属,先由双方进行协商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

其次,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取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取得房产一方自行偿还。

再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一般为平均分割或由法官酌情分割。

参考案例1:

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某大街205号房屋登记在原告栾某名下,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该房屋价款为694420元,首付款544420元,公积金贷款150000元。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签署《抵押合同》及《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由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150000元,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5日。原告婚后(2010年1月-2016年1月)还贷本金共计146875元,还贷本息共计179979.27元,其中102000元是由原告母亲用个人款项支付,2016年2月起诉离婚时贷款已经清偿完毕。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1050000元。

协商无果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由原告向被告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56271.82元(计算方式为:房屋现价值1050000/(购买时房屋价款694420 已偿还贷款本息179979.27-已偿还贷款本金146875)×原、被告婚后实际偿还贷款本息(179979.27-102000)/2)。

参考案例2

2014年X月被告马某以个人名义后买婚前购买方青路31号房产,并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贷款买月还贷2100元。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自2014年6月起,至庭审时止,期间约为90个月,按照每月2100元的贷款金额计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为2100元*90月=189000元。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被告马某所有,并由马某偿还后续贷款,并向原告王某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即189000元/2=9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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