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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离婚要分吗,房产证只有一个人名字要结婚证吗

2024-03-02 23:34: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房产证只有一个人名字离婚后还需要析产吗(房产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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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一个人名字离婚后还需要析产吗(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时怎样分割房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杭州婚姻律师:婚后房产证登记一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

当事人咨询:结婚后三年后,老公一人出全款买房,登记在他自己名下,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离婚时我能分这套房子吗?

李晓娟律师解答:

婚后购买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都不重要,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这套房子。这种观点源于一方婚后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每个个案,有些特殊情况,我们需要考虑,那就是出资

如果你离婚时你老公说,这套房子是用他婚前个人存款购买的,没有使用婚后财产,并且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只是财产形式从存款变成了房子,主张房子是他个人财产。这个举证责任在你老公,也就是说,他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买房的这笔钱是他婚前就有的存款,并且没有和婚后财产混同。如果他证明不了,那么房产还是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李晓娟律师补充说明一点,根据最高院的观点,一方用婚前存款在婚后买房,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通过产权登记来判断:

1、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2、房产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如果约定成为非出资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按照双方之间的认定,房产为非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关于房产的争议很多,如果能在感情尚好时做出合理安排,会减少纠纷。相关问题,建议咨询杭州专业离婚律师。

南国法援丨婚内夫妻房产只署名一方,该如何加名登记?

梁先生问:我在婚姻期间全款买房,但房产证上只写妻子的名字,现在想加上我的名字,妻子不同意。我们感情已破裂,担心妻子私自卖房,如果离婚这套房归谁?如果不离婚,如何才能加上我的名字?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如果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不离婚,根据民法典其他规定,房产加名可到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一方不同意,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辖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争议房产为夫妻共有,并要求一方协助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依据法院生效的共有权确认判决书,在一方拒不配合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成加名登记。

12月27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 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5177820628

下午韦亮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房屋、土地纠纷、离婚财产分割、追索工程款、交通事故纠纷、公司诉讼等案件。1524070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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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买房,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一文梳理

小丽(化名)在2018年与小王结婚,婚前,小王(化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屋首付款50万由小王的母亲代为支付。双方结婚后,小王的母亲一次性将剩余的房款150万替小王还完了。房款还完之后,小王用工资每月以3000块钱向母亲偿还借款。

截止2022年3月,小王共向母亲偿还了144000元,3月1日,小王打算与小丽离婚。那么在本案中,小丽是否有权要求取得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呢?如果不能,小丽能够获得多少钱的补偿呢?笔者将在下文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分解回答。

1.涉案房屋的产权归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涉案的房产是在双方结婚前登记办理在小王的名下,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为小王一人所有,而且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2.如何认定小王母亲替小王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性质呢?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结婚前,父母为男女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小王母亲替小王支付的这笔房屋首付款应当认定为赠与。

3.如何认定小王母亲在婚后替小王偿还所有房贷,并要求小王给她还款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小王母亲与小王的这个行为形成了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小王先借母亲150万元,用于偿还剩余房款,然后以每月3000元的金额分期向母亲偿还借款。

4.小王婚后向母亲的这15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笔者认为,因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男方一人所有,所以,因归还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小王的个人债务。如果房产归男方一人,但因房产所产生的债务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不公平。

5.那么小王用工资向母亲偿还个人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呢?根据我国《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王的实际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个人债务的。

6.如果小王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债务,小丽在离婚时能够要求返还吗?这个得看小丽对此是否同意,如果小丽对此同意,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小丽就无法要求小王补偿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款项。如果小丽不知情,那么小丽就可以要求小王补偿其已经偿还的那一部分款项。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是,应当一人一半,小王擅自处分了小丽的那一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应当予以返还。

讲到这里,有人就提出反对意见了:“不对啊,我记得法律不是规定,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吗?怎么按照你的分析,女方一毛钱都要不到了?”

我们首先看一下上面那位反对者所依据的法律,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请注意,在这条法律规定当中,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是,双方偿还款项系“银行贷款”。因银行贷款为金融借贷,具有投资属性,所以法院会支持增值部分,而向亲戚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并非银行贷款,具有人情伦理的色彩,因此,小丽很难支持房屋增值部分。

对于此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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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化名)在2018年与小王结婚,婚前,小王(化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屋首付款50万由小王的母亲代为支付。双方结婚后,小王的母亲一次性将剩余的房款150万替小王还完了。房款还完之后,小王用工资每月以3000块钱向母亲偿还借款。

截止2022年3月,小王共向母亲偿还了144000元,3月1日,小王打算与小丽离婚。那么在本案中,小丽是否有权要求取得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呢?如果不能,小丽能够获得多少钱的补偿呢?笔者将在下文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分解回答。

1.涉案房屋的产权归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涉案的房产是在双方结婚前登记办理在小王的名下,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为小王一人所有,而且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2.如何认定小王母亲替小王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性质呢?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结婚前,父母为男女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小王母亲替小王支付的这笔房屋首付款应当认定为赠与。

3.如何认定小王母亲在婚后替小王偿还所有房贷,并要求小王给她还款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小王母亲与小王的这个行为形成了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小王先借母亲150万元,用于偿还剩余房款,然后以每月3000元的金额分期向母亲偿还借款。

4.小王婚后向母亲的这15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笔者认为,因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男方一人所有,所以,因归还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小王的个人债务。如果房产归男方一人,但因房产所产生的债务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不公平。

5.那么小王用工资向母亲偿还个人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呢?根据我国《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王的实际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个人债务的。

6.如果小王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债务,小丽在离婚时能够要求返还吗?这个得看小丽对此是否同意,如果小丽对此同意,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小丽就无法要求小王补偿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款项。如果小丽不知情,那么小丽就可以要求小王补偿其已经偿还的那一部分款项。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是,应当一人一半,小王擅自处分了小丽的那一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应当予以返还。

讲到这里,有人就提出反对意见了:“不对啊,我记得法律不是规定,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吗?怎么按照你的分析,女方一毛钱都要不到了?”

我们首先看一下上面那位反对者所依据的法律,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请注意,在这条法律规定当中,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是,双方偿还款项系“银行贷款”。因银行贷款为金融借贷,具有投资属性,所以法院会支持增值部分,而向亲戚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并非银行贷款,具有人情伦理的色彩,因此,小丽很难支持房屋增值部分。

对于此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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