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早教中心丢失法律怎么规定,孩子在早教中心摔伤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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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在早教中心丢失法律怎么规定?
如果你把孩子送到早教中心,他们给你照看孩子,你付费用,你们之间就形成了协议,孩子在早教中心丢了,那就是早教中心负全部责任给你把孩子找回来。
二、早教退费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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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早教一节课都没有上的,并且不退费的,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如何处理,如果是教育机构违约的,不退还学费的情况下,家长可以起诉教育机构。家长因故不再接受早教服务,早教机构不退回未发生的课时费的这种费用设置,就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这种规定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国家对早教行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早教,广义上是种从儿童出生到接受小学教育前的教育活动。早教能根据孩子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培养,为孩子多元智能和健康人格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鼓励和支持早教行业发展。如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为早教行业提供发展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早教中心退费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早教课程的定价并无统一准则,退费却存在“上三分之一退50%、上一半退30%、超出一半不退费”的“潜规则”。这种限定就是一种不平等、决裂理的交易要求,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家长表示小孩中途不能继续接受服务,早教组织如能举证证明组织已经产生了损失和事实上的金额,那么有权在退费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早教组织无权对退费设置任何障碍,或者一方限定手续费等不予退还的花费。建议对于已经签订此类合同的消费者,遇到相关问题要勇于维权。很多经营者非常了解此类法律限定,但往往发生纷争之后消费者由于时间精力的考虑怠于维权,所以长久以来才一直存在着这样的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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