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侵权需要赔偿吗,侵权获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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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的问题。是不是只要不用做盈利性质的就没有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不在与一个人是否是作为盈利性质。其实如果你把问题阐述得更清楚点的话,更容易得到对你有用的答案。
二、为什么对专利侵权未规定刑事责任
1.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限期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2.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3.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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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由于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是采用简单罪状形式,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三、侵权属于民事责任还是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民事责任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根据产生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负有民事责任的一方,应当自觉承担责任,否则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强制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要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必须将民事责任同民事义务的概念区分开。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保证另一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义务的内容虽然经常与民事责任的内容一致,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
民事责任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律责任。它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责任的性质不同。
第二、强制程度不同。
第三、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第四、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第五、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实施损害行为施时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后期,它是我国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益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听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过失。即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客观归责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四、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最晚出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而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即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侵权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四、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虽欠缺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某些构成要件,但仍可成立为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这里所称的“法律”包括民法的一般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指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对此无需举证。
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限制。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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