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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法实施办法,对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的建议

2024-01-18 21:56:3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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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并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优于省标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法袭拍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族芦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使公众普遍知晓法律援助。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条件、对象与方式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二条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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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拍穗羡全犯罪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组织。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组织的人员。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独立运行、规范便民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派驻值班律师。

市和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群团组织、高等院校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第六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当设立法律援助窗口,配备工作人员;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管理、档案管理、宣传交流等事项。第八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和范围,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公民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的申请做毁条件、程序和咨询方式等信息。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没胡键人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枯巧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第十四条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审理或者处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无偿法律服务。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住所地或者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所地与受理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申请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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