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的司法程序,搜查扣押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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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密拘捕的法律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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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为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须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隐核会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盯芦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搜查是什么意思,法律对搜查有什么要求
《刑事诉讼法》 第五节 搜 查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活动。 一、搜查的法律基础: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按照公检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二、搜查的目的和任务: 1.发现、收集犯罪证据; 2.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搜查的构成要件: 1.搜查主体:侦查人员。 A.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不含医师]进行。 2.搜查对象: (1)两类人: A.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 B.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其他人。 (2)四个地方: A.身体; B.住处; C.物品; D.其他有关地方[其他场所]。 四、搜查的程序规则: 1.有证搜查: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搜查或者单独进行搜查。 A.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B.应当责令其在搜查证上签字、捺手印;拒绝时应当注明。 2.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根据居留证、逮捕证]也可以搜查;非紧急情况,仍应当出示搜查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须有见证人在场【不能秘密搜查】。 搜查时应当有以下人员在场: A.被搜查人【除在逃外应在场】; B.被搜查人家属【除在逃外应在场】; C.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4.搜查笔录的签章人: A.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见证人; B.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为境外剌探国家秘密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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