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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上取土的处罚标准,未经许可私自取土应向哪部门反映

2024-01-18 2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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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未利用地取土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私自挖山取土,按照其性质,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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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36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他人在你责任山上修路违反了那些森林法律?

他人在你责任山上修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和第七十四。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携缓枝,致使森仔余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辩戚模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什么是责任山?别人侵占了怎么维权?

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橡知改处罚。非法占用的土猛腔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 二是行政处分。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按照 “15号令”规定:(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那么什么情况算是数量较大和大量梁判毁坏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就属于数量较大,大量毁坏则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筑等非农业建设,致使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

四、农村责任山征用补偿款归属集体还是承包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李梁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是归集体察扰侍所有,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败吵有者所有。

五、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细则》,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到2000年达到30%。各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森林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全省的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第三条 植树造林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坚持实行多林种、多树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良好的生态系统和协调发展的林业经济结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土规划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植树造林应当遵守技术规程,保证造林质量。

各级林凳做带业主管部门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枣芦面积。造林面积内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为当年造林完成面积,成活率不足85%,应列入次年补植补造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林木种子园、母树林和良种繁殖基地,加强苗圃建设,逐步实现树木良种化。引进种苗,就当严格检疫,进行栽培试验。

新造林地必须实行封山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禁止砍柴、放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防治;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自留山”、“责任山”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合同制,明确林木、林地所有者和经营使用者的权、责、利关系,建立和健全双层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生产、技术服务,促进林业发展。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山林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统一组织造林、护林,统一组织联合采伐、销售木材,联营收益分成。

“自留山”应当限期植树造林或种草养畜,限期内达到造林绿化要求的胡袭,应当给予奖励;逾期未达到植树造林要求的,应当征收绿化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山”的经营管理,必须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林木管护措施和植树造林要求,严格执行承包合同。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方,调整一些宜林荒山,安排给机关、厂矿、学校和部队植树造林,林地所有权不变,收益合理分成。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林政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基层的林政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进行森林资源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消耗增长变化情况;

(三)组织制订林业区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其成果审定;

(四)监督实施森林采伐区的规划设计和采伐、更新规程;

(五)对新造林进行验收。第六条 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除房前屋后和自留地的零星林木,允许群众自采自用或者零星出售的烧柴以外,凡采伐国有林、集体林(包括“责任山”自留山上成片的成材林)的商品木材、企业加工自用木材、地方用材、乡村和群众自用材、大宗商品薪炭柴,一律纳入统一计划,由省级计划部门按年度下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级木材采伐计划不得层层加码、突破当年的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经过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采伐证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偷砍盗伐、乱砍滥伐。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木材流通环节的管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事木材经营的,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禁止无照经营木材。运输木材出县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木材出省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要疏通渠道,资源环节,认真为木材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各种服务。第八条 调整能源结构,保护森林资源,降低薪柴消耗。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要大力种植薪炭林,采取自造自用、联营共用等多种形式,建立人工薪炭林业基地。凡有煤炭或者其他能源可以利用的地区,应当积极实行以煤、以电代柴,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确需使用薪材作燃料的,要改灶节柴,制订烧柴消耗定额,超过定额的,加以育林基金。有条件使用其他能源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停止烧柴,逾期不改的,处以逾期烧柴价值3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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