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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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2、或者放弃到期债权,3、或者无偿转让财产,4、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什么?
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行使因 债务人 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① 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 债权债务 关系(合同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 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③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 诉讼 ,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④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 债务 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二、什么是 合同撤销 权 合同撤销权,即 可撤销合同 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 无效合同 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 合同无效 溯及 合同成立 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的民事制度。 综上所诉,我们在 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是:因为债务人放弃了到期的债权和因为无偿转让财产造成的,还有一个就是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了财产的情况这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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