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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义务,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关系

2024-01-18 20:41:5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依法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依法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有限公司法人有哪些法定责任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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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3、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一般由公司法人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法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企业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法人需要承担责任如下: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4、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6、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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