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调解吗,法律救济途径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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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救济途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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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一般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裁决。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国家赔偿;
4、民事诉讼。
拓展资料:法律救济的特征
一是受理机关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
二是有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则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3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
四是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特定情况下也采取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采取开庭审理,二审视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五是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不履行决定的,有关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下岗民办教师
关于这个(教师下岗)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得注意的问题有几点:
1.老师怎么进学校的(要是不是分配的就不好说);
2.是不是正式的教职工(合同的就不好说了);
要是以上都成立,那么就得去试试官司了
根据切实的情况,也可以到学校去私了。要协商不成就需要打官司,像这样的官司,你可要求学校为你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至少要交社会保险,这样你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都要前面几点都成立才行)。
但是,如果学校情况太差,无力办理,最差要求其一次性对你进行补偿5万元.依据是60岁至71岁(全国平均寿命)期间的基本工资.(国家一般也是按到80岁的年龄算的)。
教育厅一九九一年文件规定,一九八六年以前辞退的民办教师,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发,是理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正确决策。
1992年8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 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是上面的5条成立的不到3个的话,那官司赢的可能性不大。这样到学校去解决这问题也就难了,学校既然这样做了,他就有准备的。
对了,是合同满期了,学校他不要你那很合理。学校的做法就没错了哦,你是签的合同的嘛。要是你的集资房的手续都在的话,那么学校是没权收回了。
相关法律 :
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首先你的申请劳动仲裁已过时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所工作的小学应该为你办理社会保险。虽然你是民办教师,但是你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劳动关系。但现在确实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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